某省两名糖尿病患者服用标识为“甲制药厂”的“糖脂宁胶囊”(批号为081101)后死亡,经过药监部门核查,甲制药厂未生产过批号为081101的“糖脂宁胶囊”,致人死亡的药品系乙制药厂非法生产。经药品检验所检验,该药品中非法添加了化学物质“格列本脲”。
该事件中的“糖脂宁胶囊”属于 ( )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假药: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胃充此种药品的。”由于该药品中非法添加了化学物质“格列本脲”,所以为假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乙制药厂可以做出的处罚不正确的是 ( )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对乙制药厂负责人( )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