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共8章92条,比修订前增加了30条,其内容因增补而更加丰富,结构因调整而更趋完整,制度因创新而更合实际,在监管制度方面的创新有以下几点:
(1)更加突出饮用水安全。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从四个方面加强了饮用水的法律保护:
在立法目的部分(第1条),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在指导原则部分(第3条),提出要“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在结构上增设“饮用水水源保护”专章,即第五章共10个条款,主要规定了饮用水保护区划、禁设排污口、禁止或者限制含磷洗涤剂等措施;在罚则部分的第75条和第81条加重了危害饮用水行为的处罚,从而将“保护饮用水安全”放在了首位。
(2)强化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从两个方面完善了政府的责任机
制: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同时明确提出了“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5条)。
(3)生态补偿机制进入法律。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
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一规定为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4)明确规定禁止超标排污。修订之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相当普遍。究其原因,可
以归因于两方面的“法律缺失”: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超标排污,二是超标排污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从两方面力图扭转这种现象:第9条明确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标准;第7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罚款。
(5)总量控制的适用范围扩大。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总量控制制度作了两方面修改:扩大了总量控制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排污达标但质量不达标的水体,并要求地方政府将
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和排污单位;除国家重点水污染物外,允许省级政府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控制的“地方重点水污染物”。
(6)“区域限批”手段法制化。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及时吸纳了这一创新,并使之由行政管理措施上升为强制实施的法律制度。其第18条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这既是近年来历次环评风暴凝炼而成的重要成果,也是环评风暴走向制度建设的重要标志。
(7)公众参与有保障。赋予公众检举权,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第19条规定,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总量控制指标的下级行政区予以公布,各级环保部门对违法企业予以公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第25条);公益诉讼初露端倪,允许环保社会团体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第88条)。
(8)排污许可制度进入法律。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不仅提出国家实行排污许可
制度,同时还规定了该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一,明确了四类适用对象: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单位;向水体排放医疗污水的医疗卫生机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二,明确了两项基本要求:禁止无证排污,禁止违证排污。第三,明确授权立法: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家正加紧拟定《排污许可证条例》。
(9)创设排污单位的自我监测义务。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新设
定排污单位具有自我监测义务,要求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明确适用于“重点排污单位”;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环保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规定未安装、未联网、未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
(10)事故应急处置规范得到加强。新法专设第六章,集中规定了“水污染事故处置”方面的
要求,主要包括:政府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发生事故后,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政府,抄送有关部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