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某自2012年起在广东、云南等地流窜作案,多次诈骗,骗得巨额资金,2017年1月在江苏省某地作案时被抓获,作为江苏省参加侦查此案的公安民警,应该参与的工作是(     )。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项: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江苏省为犯罪地,公安民警负责侦查工作,应该到广东省收集证据。

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故犯罪嫌疑人应由人民检察院起诉,并非是参加侦查此案的公安民警的工作。

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审判犯罪嫌疑人甲某应由人民法院负责,并非是参加侦查此案的公安民警的工作

D项:错误,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审判后交由犯罪地监狱执行刑罚,不必送到云南省监狱执行。

故正确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