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与丙均有仇,甲、乙商量好某日去丙家将丙杀死,甲、乙到丙家后,进行杀人分工,甲负责从前门进入杀丙,乙负责堵住后门杀丙,丙看见甲从前门进来,转身向后门跑去,被乙杀死。关于本案甲、乙行为性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形式。(1)任意的共犯与必要的共犯。根据共同犯罪能否任意构成,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如盗窃罪,既可以由一个人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对任意共同犯罪,应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具体犯罪的规定并结合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量刑。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才能构成的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必要共犯:聚合性共同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集团性共同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事前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有的犯罪,以事先是否有通谋作为划分该罪的共同犯罪和他罪的单独犯罪的标准。如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但如果事先就事后窝藏、包庇犯罪人、窝藏、销售赃物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承继的共犯:中途加入的可以构成共犯,通常只对其加入后的共同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对其加入前的其他人已经造成的犯罪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如甲偶遇乙正在抢劫丙,上前助乙。而在此之前,乙已经在抢劫中打死丙的丈夫丁。乙构成抢劫结果加重犯,而甲对该加重结果不负刑事责任。简单的共犯与复杂的共犯(有无分工不同)。看犯罪有没有分工,有分工的叫做复杂共犯,没有分工的叫做简单共犯。
(3)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这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的划分。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征是:共同犯罪人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纠合,不存在组织形式,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纠合便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简称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特征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较严密的组织性。
根据上述分析,本题题干中甲、乙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是可以由单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多个人实施,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A错误。本题有干扰性的是选项C。特别注意,有分工的共同犯罪或者复杂的共犯,专指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实行行为方面的分工。本题中,甲、乙两个人的行为都是实行行为,无其他方面的分工,两人虽然各负责前门和后门,但这属于杀人实行行为的具体任务的分配,而非上述几种法定行为的分工。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综上,正确答案为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