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与其友外出饮酒。后返回家中,即令其父外出购买主食锅贴,当时遭其父拒绝,张某暴跳如雷,摔坏录音机,张父见状躲出屋外。在此期间,张某将放置在墙角处的液化石油气胶管拔下,打开阀门,用火柴点燃石油气,火焰喷出50余厘米直逼木质墙壁,张某此时跑到屋外并大叫“炸死你们”。周围邻居闻讯纷纷跑出屋门拔打“110”、“119”报警。民警及消防队员及时赶到,将火扑灭,被点燃的液化石油气罐阀门周围已烧黑,塑料手柄变形,罐体上半部也呈焦黑状,张某当场被抓获。经查,张某经常酗酒后殴打其父母。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中发现张某的居所属木结构平房,同邻居隔墙相连成片,房屋面积多为8至10平方米,成排房屋间距较小,一旦起火将殃及成片居民。
问:本案宜定爆炸罪、放火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案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本案中,液化石油气不能归属于直接被引火物质点燃焚烧的公私财物范畴,也不能归入可以直接引爆的爆炸物品,其同炸药或自制的爆炸装置是有区别的,因此,本案认定放火罪或爆炸罪并不妥当。
客观方面,张某的行为一方面可引发火灾,另一方面不排除爆炸后果的出现。无论出现哪种后果或是两种后果同时出现,都会使邻居财物遭受毁损或多人伤亡,而这种后果是行为人主观上认识不到且事先又无法确定的,而且无法预料和控制。从张某的行为看,完全符合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类似的“危险方法”。因此宜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