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饮料公司生产的“维奶”饮料在市场上销路较好,一乡镇企业也生产类似的饮料,但只能在当地销售,在其他地方无人问津。于是,该企业便与饮料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由饮料公司将其“维奶”注册商标转让给乡镇企业使用,乡镇企业每年付给饮料公司使用费200万元人民币。此事后被工商部门查获。问:饮料公司与乡镇企业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饮料公司与乡镇企业所签注册商标转让协议无效;工商部门可责令二者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 按照《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本案中,二者没有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属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因此法律不给予保护,所签协议无效。
(2) 《商标法》第44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工商部门可依据此规定,责令二者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