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2008年7月6日,某玻璃厂向农业银行贷款20万元,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年。玻璃厂以其5台加工设备作为抵押,价值15万元,2008年7月10日双方就该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张三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合同签订后,农业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但玻璃厂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本息。
    问:
问答题   玻璃厂与农业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抵押合同自2008年7月6日生效。依据《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生产设备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张三承担的是什么方式的保证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应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假若农业银行放弃了抵押权,张三是否应对农业银行的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是。因为,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