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何谓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对于它们的法律适用,有哪些主要理论?
【正确答案】凡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遭受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称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又称为“无委托的事务管理”,它是指既未受委托,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因而支出的劳务或费用,依法有权请求他人支付。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而生之债,又称为“准合同之债”。其所以被称为“准合同之债”,是因为“无因管理”可以认为类似于委托代理合同,而“不当得利”可以认为类似于借贷合同。它包括那些既不是由于合同,也不是由于侵权而依法律应在特定人之间产生的具有债的特征的法律关系。 (1)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有各种不同的主张:①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即原因事实发生地法)。其理由是认为,不当得利涉及不当得利发生地国的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法律观念。这是一个主要应适用的法律。②适用当事人本国法。③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例如,依原来的合同关系卖主已将货物交给买主,后来合同无效,买主是否应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就应受原合同准据法支配。④选择适用多种法律。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则规定,不当得利之诉,首先应适用支配不当得利得以产生的实际的或假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但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的法律。这样,在这一法定之债的领域内,也引进了意思自治原则。中国对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尚未作出专门规定。 (2)对于因管理准据法的选择,主要有以下主张:①适用事务管理法。其所以如此,是认为无因管理制度虽使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但它不是合同关系,不能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另一方面,正因为它也是一种债务关系,也不宜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加之,无因管理在构成要件中既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故是一种值得提倡和鼓励的行为,因此,唯适用事务管理地法最为合适。②适用本人的住所地法。因为无因管理制度既然是为保护本人的利益而设立的,故适用本人的住所地法才是最为适宜的。③适用原委托合同的准据法。有人认为,如果原有委托关系存在,只是事务管理超出了委托合同的范围,这时也可适用原委托合同的准据法。目前,中国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亦未作出规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