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于2010年3月为其生产的电话机注册了“易通”商标。经过一段时间的用心经营,该商标已经享有较好声誉。2014年3月,经营快递的乙公司看中“易通”所代表的良好商誉,将“易通”登记为商号并突出宣传使用,给公众造成了一定的误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 A.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 B.甲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商号登记
  • C.乙公司将“易通”注册为商号的行为完全合法
  • D.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对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侵害。但本题中,甲公司经营的是通讯设备,乙公司经营的是快递业务,两者非属近似业务。因此乙公司并未侵害甲公司的商标权,A选项、B选项错误。《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