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6年9月,望龙实业公司与海辰食品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合同,商定双方联合开发研制一种老年人营养饮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2007年4月,双方发生争议,海辰食品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A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望龙实业公司拒绝答辩。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望龙实业公司所在地的B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海辰食品研究所担心B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向望龙实业公司送达了起诉状的副本,望龙实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望龙实业公司败诉。望龙实业公司立即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请问:
【正确答案】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订立:①在所签订的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②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订立仲裁协议;③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所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是我国法律认可的。
但应当指出,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我国法律规定,仲裁条款应具备以下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本案当事人虽表明了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识,但未指明具体仲裁机构,内容不明确,无法履行。所以,该仲裁条款无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因为该仲裁协议符合我国法律关于仲裁协议应具备的内容和仲裁协议应采取的订立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海辰食品研究所向法院起诉是不正确的。因为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本案中,双方后来达成的仲裁协议有效,它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所以海辰食品研究所不应向法院起诉。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法院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因为当事人一方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了,此时视为双方达成了放弃仲裁协议的意向,人民法院因此享有管辖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望龙实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正确。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在上诉期限内可以提出上诉,无论上诉理由是否成立,都不影响上诉权。但被告以事先有仲裁协议为由提出上诉,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被告已经向法院提出了答辩状,视为被告已经放弃了仲裁而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其与原告之间的纠纷,所以被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