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营业资产的概念和性质
(2)营业资产转让的一般规则
营业资产属于企业自有财产,转让营业资产自应遵守合同自愿原则,并应以企业名义实施转让。然而,营业资产转让毕竟属于企业重大事宜,需按企业内部程序作出决议后方能实施。第一,营业资产转让范围的确定。在确定营业资产转让范围时,需遵循两项要求。一方面,转让人承担完整交付营业资产的义务,并应协助受让人办理相关移转手续。另一方面,除非法律规定必须明示转让的营业资产,除非转让双方明确约定某项财产不属于转让资产范围,转让方须将营业资产全部交付给受让人。第二,营业资产转让中的商号转让。各国商法在商号转让上形成两种立法例:一是允许商号单独转让,二是要求商号必须与营业一并转让。笔者认为,商号以及企业名称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外部特征,是相对人识别企业及产品差异性的重要标志,已在客观上与企业营业活动结为整体。如果容忍单独转让商号,容易导致相对人对企业及其产品发生错误认识,进而影响交易安全和稳定。禁止商号的独立转让,未必妨碍转让方的利益。两者相权,似应禁止单独转让商号。第三,转让方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在转让营业资产后,转让方是否应当承担竞业禁止的法定义务,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多数国家商法,为了保护受让方利益,禁止转让方以自己名义、借助他人名义或者为了他人利益,从事与转让的营业资产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第四,债权、债务的承担。对营业上的债务人来说,发生营业转让时,如果受让方继续使用原商号,除非转让双方有特别约定,转让方的营业债权即应转让给受让方。即使转让协议特别约定营业债权不移转至受让方,只要债务人善意并无过失地清偿了债务,该项清偿应视为有效。对营业上的债权人来说,应区分以下情况:如果营业资产转让是因公司合并、分立引起的,根据法律规定,由合并、分立后的存续公司和(或)新设公司向债权人承担清偿义务;如果营业资产转让是因其他资产转让协议引起的,如果转让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营业上债务也移转给受让人,但应依民法办理债务承担的变更手续,否则,受让人不成为当然的债务人,转让人仍有义务履行债务,即使转让合同作出特别约定,依照债权相对性原则,该项约定对营业上的债权人不产生影响,依然由转让方向营业上第三人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受让方继续使用转让方商号,对于转让方因营业产生的债务,亦负清偿责任,如果受让方已通知债权人,即可免除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第五,营业资产转让的对价。商法关于营业资产转让的规则,大都建立在受让方支付现金对价的理论模型基础上。如果受让方接受非现金对价的支付方式,将形成更复杂的资产交易。在理论上,凡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都可以作为受让营业资产的对价。非货币对价,主要包括受让方股票、第三方股票和受让方其他资产三种形式。如果受让方以新发行股票来支付对价,即构成股票发行;受让方以既有股票支付对价的,即构成股票交易。所以,受让方支付股票对价,构成实质意义上的股票发行或者交易,必须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规定。如果受让方以第三方公司的股票支付对价,即构成对第三方公司股票的交易。这种对价支付相当于股票的协议转让,能否实现支付,需要斟酌股票上市地的法律及上市规则确定。如果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营业资产,并同时以受让方其他实物资产作为支付对价,相当于营业资产互易。
(3)关于“债务随资产转移”的问题
在公司转让营业资产中,原有公司债务应该如何承担,是争议很大的问题。根据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7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有学者认为这两条构成了“债务随资产转移”原则的实证法基础。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并不绝对排斥新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新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是因为原企业为了逃避债务,将原企业财产以明显过低的价格折股,投入新设公司。在此特殊情形下,应准用关于撤销权的合同法规定,由新设公司在接收资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或者适用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加以处理。如果不存在适用撤销权的事由,或者不存在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无权向新设公司进行追索,而只能继续向原企业追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拍卖或者变卖原企业对新设公司的股权。必须承认,在企业公司制改造方面,我国司法解释确已设计了“债务随资产转移”规则,但是,我国民商事法律并没有确立“债务随资产转移”的一般规则,可以说,“债务随资产转移”只是对例外情形的特别规定。有些法院判决书在书写逻辑上,存在较大偏差。如先将关于企业改制中的“债务随资产转移”的特别规定解释为一般规定,再扩张解释后形成“一般规则”,进而将特别规范扩展适用于一般事项。这种做法混淆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不符合法理和生活常理,有悖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的精神。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