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______。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陷于迟延履行;(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本题中,选项A: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选项B:赌债不受法律保护;选项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