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 分案申请的提出
[解析] A.《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U}}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U}};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4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U}}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U}}。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故选项A错误。
B.《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3款规定:“分案的申请{{U}}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U}}。”故选项B正确。
C.《专利审查指南2010》5-3-2.3.2.1“国家申请的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中规定:“分案申请请求书中原申请的申请号填写正确,但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的,{{U}}以原申请号所对应的申请日为申请日{{/U}}。”故选项C错误。
D.《专利审查指南2010》5-3-2.3.2.1“国家申请的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中规定:“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有误的,{{U}}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受理{{/U}}。”故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