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光明能源为上市公司,2014~2015年通过合营安排等,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情况如下:

(1)光明能源经过可行性论证,为进军未来中长期的市场新热点项目,与通达公司(简称B)、兴达公司(简称C)签订了一项安排:光明能源在该安排中拥有50%表决权,B拥有30%表决权,C拥有20%表决权。明光公司、B、C之间的合同安排规定,对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定至少需要75%的表决权。据此,能够行使决策权的唯一情况就是光明能源和B公司的一致行动。

(2)光明能源从积极参与电力改革出发,经过可行性论证,为打造对电力终端销售市场的主动性渗透,与E公司、F公司安排一项涉及三方:光明能源在该安排中拥有50%的表决权,E和F各拥有25%的表决权。三方之间的合同安排规定的合营协议,对安排的相关活动作出决策至少需要75%的表决权。据此,据此,能够行使决策权的两种情况就是光明能源和B公司的一致行动,或者E和F公司的一致行动。

(3)2010年1月20日,光明能源与乙公司签订购买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非上市公司)60%股权的合同。合同规定:以丙公司2010年6月30日评估的可辨认净资产价值为基础,协商确定对丙公司60%股权的购买价格;合同经双方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购买丙公司60%股权时,光明能源与乙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4)购买丙公司60%股权的合同执行情况如下:

①2010年3月15日,光明能源和乙公司分别召开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了该购买股权的合同。

②以丙公司2010年6月30日净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经调整后丙公司2010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数据如下: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光明能源出售丙公司20%股权产生的损益=2500-5700/60%*20%=600(万元)

借:银行存款2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1900投资收益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