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六千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1) 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2) 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张某与郭某为索取工作报酬,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达21天之久,构成非法拘禁罪。
张某、郭某索债不成,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本案中对张某和郭某应定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两罪,依照刑法规定数罪并罚。因为二人是在索债未果的情况下另起拐卖妇女的犯意,是两个不同的犯罪;二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不属于拐卖妇女的手段行为,不是牵连犯,不能仅定一个拐卖妇女罪。
(3) 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4) 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
(5) 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6) 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依照刑法规定,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