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乙得知后拒绝追认,诉至法院要求追回房屋。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甲、丙的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B.甲、丙的买卖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C.在乙拒绝追认后,甲、丙的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D.乙的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属于登记错误。但错误的登记可以产生公信力,对于第三人对错误登记的信赖,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予以保护。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题中,甲、乙的房屋属于共同共有,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甲、丙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甲未取得处分权或者乙未予以追认,则该效力待定的合同确定成为无效。因此,B选项的表述错误。
丙取得所有权不是基于合同,而是基于《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因此乙无权追回该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只有选项B的表述是错误的,依题意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