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01年5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并对甲实行监视居住。次年1月,公安局以甲刊登虚假广告、骗取学生学费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此后公安局一直未对甲诈骗一事作出处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何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 )
A.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
B.扣押现金10万元
C.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
D.留置盘问48小时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排除
主要涉及刑事司法行为。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题中公安机关扣押现金10万元、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对甲进行留置盘问的行为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而没收非法所得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因此可诉,故可以是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A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