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李某,男,26岁,某单位汽车司机。李某于2001年10月27日上午10时,同装卸工刘某、王某三人驾驶黄河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货。车超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季某、韩某连人带车撞出42米,造成两人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于送医院途中死亡)。被告人见撞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逃跑。当跑出大约3公里到达市郊一集贸市场附近时,路上的人很多。被告人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横冲直撞,又把路边一骑车带着小孩的妇女撞出约12米,小孩当即死亡,妇女被撞成重伤,同时还撞伤在路边站着的一位老人。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后,在路口设卡堵截,示意李某减速停车,李某非但没有减速,反而高速驾车冲闯关卡,径直撞向站在路上执行堵截任务的民警毛某,将其撞出30多米。毛某当场死亡。
[问题]
问答题
对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驶将季某、韩某撞死的行为如何论处?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驶将季某、韩某撞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罪,撞人后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不另外构成犯罪。
问答题
对被告人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被告人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答题
对李某驾车冲闯关卡,撞死民警毛某的行为如何论处?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李某驾车冲闯关卡、撞死民警毛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其处断原则是择一重罪论处,所以对李某应当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问答题
如李某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而同车的装卸工刘某却极力让李某赶紧逃离现场,从而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则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如李某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而同车的装卸工刘某却极力让李某赶紧逃离现场,则刘某的行为与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问答题
假如李某第一次撞人后将季某、韩某搬到车上,行驶一段路程后见四周无人又将该二人搬下车,放到一个僻静的小树林里。后来,该二人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那么对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解析] 1.关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因为违章行驶,过失造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则应定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在街道上横冲直撞,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交通肇事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的惩处往往会逃逸,而在逃逸过程中又撞死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此要区分不同的情形。本案被告人李某高速驾车冲闯关卡的目的是逃避公安人员的检查,而不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李某驾车冲撞执行堵截任务的人员,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并非不特定多数人。李某主观上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故不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是,李某明知民警毛某在拦截自己,是在执行公务,自己如果继续驾车)中撞可能会造成毛某伤亡结果的发生,为逃避检查,仍拒不停车,放任可能发生的后果,强行向毛某所站的位置冲撞,致毛某被撞击后死亡。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李某持放任态度。李某主观上不仅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同时还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毛某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系想象竞合犯,故应择一重罪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刘某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应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李某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且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当然,如果李某前面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达到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标准,则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按照问题4中的假设,李某前面的交通肇事行为只是致使韩某、季某二人重伤,而死亡是由于后面的将被害人搬离现场造成的,则李某前面的交通肇事行为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标准(一般情况下,对于交通肇事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造成三人以上重伤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而李某前面的交通肇事行为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李某只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应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