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该“新的证据”?( )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考点] “新证据”的范围
[解析] 《民诉证据规定》第4l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匪据。”根据这一规定,A项显然不属于该“新的证据”;BC是符合该规定的,属于“新的证据”;对于D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才为“新证据”,当事人因为主观原因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