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4.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雷某、朱某、卫某共同抢劫和章某窝藏一案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雷某系抢劫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某亦为抢劫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卫某系抢劫从犯,罪行较轻,且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故减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章某明知雷某犯有抢劫罪,却为其提供隐匿处所,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问:雷某、朱某、卫某和章某所判各种刑罚应当如何执行?执行机关分别是谁?
【正确答案】(1) 雷某、朱某被判处的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将其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卫某被判处的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刑事诉讼法》第 21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据此,本案中,雷某、朱某被判处的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将其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卫某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囚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雷某、朱某、卫某和章某被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和章某被判处的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据此,本案中,雷某、朱某、卫某和章某被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和章某被判处的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
(3) 对于雷某所被判处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据此,本案中,对于雷某所判处的没收个人财产的刑罚,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4)对于朱某所处的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据此,罚金刑由人民法院执行。故本案中,对于朱某所被判处的罚金,应由人民法院执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