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顺发公司向宏达公司订购木炭100吨,约定宏达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交货,顺发公司于交货后两个月内付款。2011年9月底,宏达公司经调查,发现顺发公司丧失商业信誉,负债累累,难以保证具有支付货款的能力,遂于2011年10月1日向顺发公司表示10月10日将中止供货,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依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丧失商业信誉……宏达公司具备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故可暂不交货,AB选项错误。顺发公司只是可能丧失支付货款的能力,并非没有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当顺发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宏达公司则不得解除合同,C选项错误。宏达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可以要求顺发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即请求对方提供担保并不以交货为前提条件,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