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2年9月1日,甲公司将一台机床交由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同年10月31日,保管费为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甲公司拒不支付保管费,乙公司可行使的权力为(    )。
   A.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B.向甲公司行使清偿请求权
   C.对甲公司的其他设备行使留置权D.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要求甲公司将机床送回,以便行使留置权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留置权的构成有3项要件:①债权清偿期限已到;②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③债权与财产的占有存在牵连关系,是依照合同约定进行的。随意强占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构成留置权。本题中,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不能行使留置权,更不能对无牵连关系的其他设备行使留置权。因此,选项A、C、E不正确,只能向甲公司行使清偿请求权,也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