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产无人居住,但是房产证上以及房屋管理局的登记簿上只记载了男方甲的名字。后甲乙二人感情不合,1月5日,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二人离婚,并将房产判归女方所有。同年5月15日,拿到判决书后,女方一直没有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甲因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于同年6月10日,将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并约定6月25日办理过户登记。6月20日,乙得知此事,将甲无权处分房屋的事实告诉了丙。丙认为,在订立合同之时,自己并不知情,因此,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甲按照丙的请求,在6月25日,办理了过户登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依据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书获得所有权的,是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时获得。本题中,5月15日拿到判决,应该过了15日的上诉期方可生效,即5月31日生效。因此,应当是自5月31日起,乙方可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故A错误。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买卖合同即便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依然是有效的,故B正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据此,不动产要构成善意取得,必须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后,登记之前,是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的,故D正确。又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第1款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在认定无权处分中的善意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时,实在动产交付和不动产过户登记之时,本题中,由于在过户登记之前,丙知道了甲无权处分的事实,因此,即使在过户登记之后,也不能善意取得,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