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1日北海市(地级市)甲区国税局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市某汽配厂存在违法行为,经查该厂于2014年6月至10月,购买原材料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10份,计增值税税款98196.25元,已全部入账并抵扣,货款以现金支付。经查,此10份专用发票的票、货不相符。于是2015年12月20日甲区国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该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不符、以现金支付,不能作为抵扣凭证,补缴已抵扣税款98196.25元。限该厂于2015年12月31日前缴清税款。该厂未缴分文税款,于2016年1月15日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甲区国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于2016年1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区国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证据不足,作出了撤销甲区国税局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  甲区国税局的纳税检查行为属于______。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纳税检查的性质、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纳税检查不属于损益行政行为。所以选项A错误。纳税检查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属于行政司法行为。所以选项C错误。纳税检查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所以选项E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