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结合《行政复议条例》关于“调解”与“和解”规定的精神。谈谈“调解”与“和解”的行政法意义。(南开大学2011年研)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行政复议条例》中的和解 行政复议和解是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解决争议协议的一种活动。 《行政复议条例》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但是,和解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不予准许。 (2)《行政复议条例》中的调解 行政复议的调解,是在复议机关主持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解决争议协议的一种活动。《行政复议条例》中对调解的规定: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b.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②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调解与和解的行政法意义 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认为行政机关只能依法行使职权,对法定职权不享有自由处分权,因而行政争议不具备和解或调解解决的前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达成和解或调解可以使行政复议程序终止,进而节省了行政资源,并体现了高效便民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