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述合同法的本质和调整对象。
【正确答案】众所周知,商品生产以社会分工为前提,社会分工使得商品具有双重性,即对商品的所有者来说,其仅具有交换价值,而对购买者而言,则具有使用价值,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身份发生分离,社会再生产要求商品必须在市场上进行交换,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经济流转也就成为商品经济的必然。市场交换是一个自由自愿的双向选择过程,而契约正是其媒介,合同法的本质正体现在对经济流转关系的调整上。市场活动只有在得到确实保证的情况下才会进行,法律秩序对于一个市场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合同法为市场的运转提供保障和必要的手段,并且提供整个体制发展的活力。但过去,我国在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下,合同法还不能完全体现调整按照市场交易原则进行的经济流转关系的本质。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模式的建立与完善,通过统一的合同立法对合法的经济流转关系全面加以调整已是通行作法。突出合同法的本质作用,不仅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且还可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防止违法合同的产生,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以,充分认识合同法在本质上是调整合法经济流转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为社会经济生活提供合法交易和促进交易、指导交易、保护交易、维护交易秩序与安全的法律手段,一方面有助于确立合同法的指导原则,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我们理解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保障当事人的契约权。
   合同法主要调整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经济(财产)流转或相互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主要从两方面来认识,第一,合同法调整的是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这就是说,合同法所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即经济流转关系,它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很明显,财产是产生这一社会关系的中介,主体间的行为总是与一定的财。卢利益相关联。这恰是合同法与反映人身关系的法和调整非法行为的侵权行为法的区别。第二,合同法调整的是以经济流转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它表明,合同法所调整的并非社会中全部财产关系,而是其中动态财产关系,即以财产流转为显著特点的社会关系,此点又是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从一定意义上讲,物权的核心是表现所有与占有利用的权利关系。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基本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律制度的社会职能却是媒介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常常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移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可以说,合同法是所有权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
   总之,合同法是调整特定的平等主体间基于合同自愿建立的财产流转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它调整的过程中,以确认和保障平等民事主体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充分调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市场经济,鼓励交易的积极性为目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