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进行了讯问。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剌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査,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本案侦査终结后,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审判员甲与被告人张某是小学同学,因此申请甲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处被告人张某和王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张某、王某有期徒刑9年、7年。被害人钱某认为判决太轻,因此,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