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请回答以下各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有以下几种:(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 恶意透支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行为人未经持卡人同意,以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的行为。本案中,郑某虽将信用卡交给江某保管,但是没有同意江某使用该卡,江某私下用来取走现金,属于冒用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江某将代为保管的信用卡据为已有,取走卡中现金的行为构成了侵占罪。江某先侵占他人信用卡,后冒用他人信用卡,两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理,即定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