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800万元,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500万元, 在境外己缴纳企业所得税折合人民币70万元, 该企业汇总纳税时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我国对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处理方法主要实行的是分国限额抵免法。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以及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外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负担的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部分, 在抵免限额内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某国(地区)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 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 抵免限额=500×15%=75(万元) , 需补交75-70=5(万元) ; 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 1800×15%=270(万元) ; 共计270+5=27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