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上市公司,因市场不景气,近几年盈利大幅度下滑。公司董事会经讨论认为应当增加500万元注册资本,增强公司实力。几位董事提出了下列意见,请问哪些是错误的?( )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程序。
A项,《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100条规定;“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可见,股份有限公司增减资本的决定权只能由股东大会行使,董事会无权就此做出决定,因而本项错误,应当入选。
B项,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也就是说,只需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即可通过,这是股份有限公司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地方之一。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股东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召集所有股东难度极大,法律考虑到这一点才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议制度做出了这样的规定。故本项错误,应当入选。
C项,同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法》在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减资时要求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但在增资的情况下并不作此要求,二者的宽严程度迥然有异,请考生注意其区别。
D项考查的同样是关于增资与减资的区别。同法第178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而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没有做此要求。考生应当注意,法律对减资要求比较严格,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考虑到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因素。增资并不会对此产生危害,因而不必履行这些程序。本项错误,应当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