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校司法制度课堂上,主讲教师就2018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组织了课堂讨论,四位同学先后发表观点。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逐项分析:《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据此,目前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方式是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选项A遗漏了纠正意见,表述错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3条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检察官应当执行。据此,案件经检委会讨论,检察官和检委会委员应分别就案件事实以及发布意见、表决负责。选项B为正确答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1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2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第29条规定,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据此,检察官办案不同于法官合议,并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遇有重大办案事项交由检察长决定。因此,办理案件检察官的数量不一定为单数。选项C表述错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据此,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应由最高检检委会讨论通过,检察委员会不同于审判委员会,并无全体会议和专业会议之别。选项D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