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刑案汇览三编(一)》卷三:秋审处嘉庆五年八月初八奉旨:刑部奏江西省民人周德章殴毙十一岁幼孩黄参才,该抚等将该犯问拟情实,声明周德章之母齐氏现年八十岁,家无次丁。可否将该犯改入缓决,准其留养之处奏明,请旨等语。朕详阅此案情节,幼孩黄参才系代母向周德章索欠,该犯斥其不应催讨,黄参才不依,拉住周德章哭骂,该犯顺用手带烙铁吓打,致伤偏左。黄参才愈加哭骂,仍拉住周德章不放,用头向撞。该犯欲图脱身,复用烙铁吓殴,适伤黄参才脑后左耳根倒地,逾时殒命。是该犯两次随手用烙铁吓殴,衅由逼债,杀出无心。黄参才并非独子,该犯之母现年八十岁,别无次丁,周德章一犯着加恩改为缓决,准其留养。
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秋审”和“留存养亲”的含义和历史沿革。
(2)请结合材料说明对周德章缓决并准其养亲的原因。
(3)试说明:
①清朝实行秋审制度的意义。
②清朝规定“留存养亲”制度说明的问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①秋审是清朝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科道、詹事、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各省上报的斩绞监候案的会审。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会审制度,该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因每年秋天而得名,清末变法修律时将该制度废除。②“留存养亲”又称为“留养承祀”,是指罪犯为独子而其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符合“孀妇独子”等条件的,经皇帝批准,免于死刑,在实施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的制度。该制度最早源于南北朝北魏时期,唐律也有“人老丁单”适用上请的规定,明清沿用该制度,清朝对此制度予以发展并完善,并通过秋审方式来决定是否适用。清末变法修律,该制度被废除。
(2)依据材料所述情形,周德章的母亲齐氏现年80岁,家里没有其他成年男子,加上周德章并非故意杀人,因此符合留存养亲的条件。为此,皇帝下旨施恩,将周德章改判为缓决,待秋审后予以留存养亲。
(3)①秋审是清朝刑事审判制度完备的重要标志,该制度既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又宣扬了统治者的仁政德治。②留存养亲制度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产物,自汉以后,统治阶级以儒家学说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把宗法伦理道德看得最高,而宗法伦理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是“孝”的观念。留养承祀即是“孝”的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清代秋审对留存养亲制度进一步发展,确立了对死刑犯的留养承祀制度。清代法律中规定的承祀制度,更多地考虑到了家族血脉的延续,而不是为了赡养无人照顾的老人,体现了留存养亲制度在清朝的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