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药品商品名称规定的表述,正确的是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药品商品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解析:注册商标归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