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三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乙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赌六合彩需要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考点] 质权、共有 [解析] 甲、乙对电脑构成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即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有约定时,按照其约定确定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按照出资额确定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在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情况下,推定为等额享有。本题中甲的份额为2/3,乙的份额为1/3。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甲将电脑出质给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质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甲不能清偿到期借款,丙有权行使质权,将质物变卖的行为亦属有权处分,丁继受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甲、乙的共有权消灭,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