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何种情况不应认定为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
   A.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B.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C.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D.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①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②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③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④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前款第①、②、④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A、B、C、D项均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