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析权利义务的本质、特征和作用。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从法律功能和社会价值的角度,可以把权利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实现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被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把这一权利义务释义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作用和价值的原理结合起来,可以对权利义务的本质、特征和作用作出如下陈述: 第一,作为具有法律性质、特征和效能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或至少可以从法律规范的精神中推定出来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是“实证”的,在没有得到法律或法律机关承认之前,法外的权利主张只是一种主观要求,没有客观的法律效力。 第二,任何权利和义务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及其所代表的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即它们体现着统治阶级的立场,在人们互相冲突和重叠的利益和主张之间,什么是正当的,应由法加以承认和保护的,以及正当行为的种类和尺度。 第三,权利和义务都是肯定的,即都有明确的界限。首先,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是被限制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内的,是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社会的文化发展水平所制约的,即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的。其次,权利和义务是互为界限的。权利义务界限确定得适当,符合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提供的客观条件,可以带来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反之,社会就会引发政治上的动荡,迟滞甚至破坏社会的发展。立法者的基本任务就在于根据政治优选法的原理,正确地划分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 第四,权利和义务是普遍的,是对法律适用范围内的人和事物普遍适用,且能反复适用。 第五,权利和义务互相比较,权利具有能动性。法律权利给了权利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为实现利益要求而表现意志、作出选择、从事一定活动的自由,包括在一定条件下转让权利或交换权利的自由;义务则是被动的。在任何情况下,义务的承担者都不能自行放弃义务,即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第六,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它们的工具性首先表现为,它们是统治阶级分配利益和负担,从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或社会普遍利益,实现阶级统治、公共管理(社会控制)的手段。其次表现为,它们是社会成员或其集体实现自我利益的手段。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