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合作投资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双方各出资1000万元,经营收益各按50%分成。到项目建成时投资正好用完,销售税费也已预提。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为10000㎡,售价为3000元/㎡,销售税费为售价的7%。销售过程中,乙拿出一套建筑面积100㎡的房屋送给好友,向甲提出先挂账,双方结算时再作处理。该项目在短期内销售完成,实际销售税费与预提的销售税费相符,实际回收价款2762.1万元。甲提出本应双方各分得1381.05万元,现因乙拿走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屋,故乙实际应得1351.05万元;乙则认为该套房屋的成本为25万元,故只应从自己的应得收入中扣除12.5万元,自己应分得1368.55万元。若不考虑所得税因素,谁的分配方案更合理?你认为应该如何分配?为什么?
1.甲、乙的分配方案均不合理。
2.甲应分得1395万元,乙应分得1367.1万元。
3.因为,如果乙拿走的房屋如果用于销售,共可回收价款2790万元(=3000×93%),双方可各分得1395万元;由于送礼是乙的个人行为,不应让甲的收入受到影响,甲仍应获得1395万元,乙尚可获得1367.1万元(2762.1万元-1395万元)。
本来双方各应分得1395万元(扣除销售税费后),乙方拿走一套房,价值30万元,从1395万元中减去是1365万元,再加上应扣除的7%销售税费2.1万元后是1367.1万元。乙方送礼的房屋销售税费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