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问:
   (1) 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
   (2) 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3) 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4) 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1) 对于犯罪未遂,从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终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所谓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所谓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
   李某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而不能将保险柜打开,他的行为未实行终了,故而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李某不能将保险柜打开,是由于其本人的主观能力有限,并非李某对犯罪事实认识错误,如将配电柜误以为是保险柜,因而是能犯未遂。
   (2)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处罚。
   (3) 李某并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故而不是犯罪未遂而是犯罪预备。
   (4) 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杀人灭口的目的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