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批高档西服的买卖合同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磋商。5月8日甲公司首先提出该批西服的数量、质量、价格等内容,询问乙公司能否提供。乙公司接受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就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提出了若干补充意见,且提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并于5月10日将上述内容告知甲公司,甲公司收到后于5月11日发出电子邮件表示完全同意,乙公司遂以双方往来电子邮件之内容为基础草拟了合同书。5月12日,乙公司董事长在位于A地的乙公司大楼内,在合同书上签字,并将合同书寄往甲公司所在地B地,同日,鉴于履行期限较紧,乙公司将合同中所约定的西服迅速交丙公司装车运往甲公司。因甲公司董事长在c地出差,甲公司遂派专人将收到的合同书送往c地,5月15日,甲公司董事长在合同书上签字。此前,5月13日,乙公司提供的西服由丙公司运抵甲公司所在地B地,甲公司于当日接收货物完毕。(中财2011年研) 问题(回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
问答题
合同于何时成立?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合同于5月13日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要约失效。5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就西服数量、质量、价格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但乙公司就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作了补充性意见之后,也就是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据此,乙公司的电子邮件内容构成新要约。甲公司表示同意则构成了承诺。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甲乙公司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在合同书签订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也接受了货物,因此自一方完成主要义务之日起,合同成立。因而本案合同成立的时间是5月13日。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若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未作约定,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案中,若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因山洪暴发,汽车连同西服一并卷入洪水,就这批灭失的西服。损失应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乙公司应承担西服灭失的损失,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中存在着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和乙丙之间的运输合同。 ①就甲乙之间的风险转移而言,《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案情,本案的交付地点为甲公司所在的’B地。若丙公司未能运输到B地即遇到山洪暴发,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就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而言,乙公司并没有完成交付,此时,甲乙之间的风险没有转移,仍应由乙公司承担。 ②就乙丙之间的运输合同而言,《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14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因此,就乙丙之间而言,不可抗力构成丙公司的免责事由,丙公司不承担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但无权主张运费。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