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甲、乙分别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丙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B、
仅甲、乙可以就对方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丙并无提出异议的权利
C、
甲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债权人丁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D、
乙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债权人戊不得代位行使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1)选项A: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选项B:普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3)选项CD:普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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