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公司经营不善,造成巨额亏损,被债权人多次追讨债务。公司董事长王某遂与债权人商讨债务清偿问题,并提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提议,但债权人担心破产受偿率太低,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且裁定重整期间为3月1日到当年12月1日。此后,管理人制备重整计划,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分组讨论。由于该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出资人利益影响很大,遭到出资人组的拒绝。该重整计划后来依法经法院裁定批准,并由某公司负责执行。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某公司的董事长王某擅自作出经营决策,导致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后查明,王某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多次决策未经董事会讨论,每每造成重大损失,由此才导致公司身负巨额债务。请问:
   (1) 除了债权人申请重整以外,还有什么人可以申请某公司重整?若债权人中请破产清算,哪个主体可以申请重整?
   (2) 出资人组拒绝通过重整计划,有什么挽救措施?
   (3) 某公司在重整期间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债权人有什么保护措施?
   (4) 法律对王某的行为有什么规定?
【正确答案】(1) 某公司可以申请重整。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那么,某公司或出资额占某公司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2) 管理人可以同出资人组协商,出资人组在协商后可再表决一次,当然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若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法院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应管理人的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3)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某公司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4) 王某的行为违反勤勉义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对股东、公司的责任,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构成犯罪的,王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1) 《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中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因此,某公司作为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那么,某公司或出资额占某公司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2) 《破产法》第87条第1款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因此,管理人可以同出资人组进行协商,然后由其再次进行表决。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因此,若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法院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应管理人的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3) 《破产法》第78条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因此,若某公司的财务状况持续恶化,那么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该公司破产。
   (4) 《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王某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