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矛盾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矛盾规律又称对立统一规律, 是指事物矛盾双方既统一又斗争地推动事物的运动、 变化和发展, 是事物发展的根本规律。 矛盾规律是唯物辩证法体系的实质和核心, 它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永恒发展的内在动力; 它是贯穿质量互变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的中心线索, 也是理解这些规律和范畴的“钥匙”; 它提供了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矛盾分析法。 因此, 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 自觉坚持和正确运用矛盾规律是十分重要的。
(1)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 对立和统一分别体现了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 矛盾的对立属性又称斗争性, 矛盾的统一属性又称同一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 相对的, 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 绝对的。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相结合, 构成了事物的矛盾运动, 推动着事物的变化发展。
①同一性的作用
a. 同一性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在矛盾双方中, 一方的发展以另一方的发展为条件, 发展是在矛盾统一体中的发展。
b. 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 在相互作用中各自得到发展。
c. 同一性规定着事物转化的可能和发展的趋势。
②斗争性的作用
a. 矛盾双方的斗争促进矛盾双方力量的变化, 竞长争高、 此消彼长, 造成双方力量发展的不平衡, 为对立面的转化、 事物的质变创造条件。
b. 矛盾双方的斗争是一种矛盾统一体向另一种矛盾统一体过渡的决定力量。 矛盾双方的相互排斥和否定促使旧的矛盾统一体破裂, 新的矛盾统一体产生, 旧事物发展为新事物。
(2)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相互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各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哲学基础。
①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 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 旧的矛盾解决了, 新的矛盾又产生, 事物始终在矛盾中运动。
②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各个具体事物的矛盾、 每一个矛盾的各个方面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各有其特点。
③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 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 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 绝对的, 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 相对的。
④任何现实存在的事物的矛盾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 共性寓于个性之中, 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 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 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相统一的关系, 既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辩证法, 也是科学的认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