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年过七旬的王某过世,之前立下一份“打油诗”遗嘱:“本人已年过七旬,一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占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哀悼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解剖赠送我原求;病体器官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上述遗愿能实现,我在地下乐悠悠。”对于工某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所涉及的住房,指的是“整个房子的一半”,还是“属于父亲份额的一半”,家人之间有不同的理解。儿子认为,父亲所述应理解为母亲应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产的一半。王某老伴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自己应拥有整个房产(包括属于丈夫的另一半房产)。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A错误。王某老伴与其子女在遗嘱的内容上存有理解上的分歧之间的争议在于房产如何分配,但争议焦点不是双方均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B错误。工某老伴与其子女对遗嘱各自的理解属于文义解释,而非主观目的解释。C正确。王某过世前立下“打油诗”遗嘱的行为是在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做出的,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D错误。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有一个位序或位阶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