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第7.2.5条第2款规定,施工后,应间隔一定时间方可进行质量检验。对粉质黏土地基不宜少于21d,对粉土地基不宜少于14d,对砂土和杂填土地基不宜少于7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