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张生有家人妻、父、子三人,其走失5年之后,家人宣告其死亡。妻子翠平自愿放弃继承权后改嫁他人,其父继承其粮食数千斤,其子继承其汽车一辆。一年多后,张生返回家乡,死亡判决被法院撤销。关于这一家人的关系,下列叙述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因此A选项的表述正确。
《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B中表述的为“民事行为”,其中蕴含的差异是,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通则》中是指“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下位概念,与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等概念并列。比如,一个被宣告死亡的成年人事实上没有死,在另外一个城市生活,某天干了两件事,一是购买一个烧饼,一是购买海洛因二百克。这两个行为都是民事行为,但前者是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后者是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据此可知B项错误。
该法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题中其父继承的粮食已经消耗掉了,其父不再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因此选项C正确。同理,其子也不再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买受人通过买卖合法取得汽车的所有权。更谈不上要返还。因此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