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已核准的重组交易,自收到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超过一定期限未实施,核准文件失效,该期限为(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33条规定,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属于本办法第13条、第44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