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2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用于投资新项目,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还款日期是2013年8月31日,同时,该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约定:“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甲公司因项目投资失败,未能偿还贷款本息,己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丙公司加以拒绝。乙银行遂将甲公司和丙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两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问:

(1)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哪些基本的法律关系?

(2)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3)本案应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甲公司与己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丙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的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时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3)法院应判决甲公司先行偿还乙银行的贷款本息,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丙公司只有在甲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乙银行的贷款本息时,才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