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的是(    )。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犯罪预备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主要的切入点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着手”,即是否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紧迫危险的行为。如果行为尚未着手,绝不可能是故意犯罪的既遂或者未遂,并根据行为人没能着手的原因,分别认定犯罪预备(意志以外的原因)与犯罪中止(意志以内的原因);如果犯罪行为已经着手,绝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本案中,A项秦谋为谋杀孙某购买半自助步枪的行为、C项向某为谋杀李某雇用国际杀手的行为和D项李某为谋杀刘某而持刀潜入刘某家中隐藏、守候的行为均属于为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均属于犯罪预备;而B项章某为谋杀赵某而在赵某的咖啡中投放剧毒药物的行为已经是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