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行政强制措施[解析] 《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据此可知,行政强制法并未授予法律、法规可以另作规定的权力。A项错误;第16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B项错误;第18条第9项规定:“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据此可知,是“应当”而非“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C项错误;第19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D项正确。需要注意两个问题:(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并且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法并未授权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做出例外规定。不难看出,行政强制法对于行政委托保持了高度的不信任,彻底杜绝了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能性。(2)当事人不到场的,为了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有序与现场笔录的客观有效,防止违法行政,“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尽管法条没有明确写出“应当”还是“可以”的字样,但应准确予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