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被告人张某被某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最终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为方便执行,在剩余刑期为5年零六个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张某交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请分析本案存在的程序性问题,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案存在的程序性问题及理由具体如下:
(1)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做法违法。
简易程序是一审程序的简化程序,第二审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尽管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第二审程序中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年的做法违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属于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二审法院将一审法院对张某判处的有期徒刑5年改判为6年,属于加重了上诉人的刑罚,此做法违法。
(3)中级人民法院在剩余刑期为5年零6个月的情况下,将张某交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做法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故本案中级人民法院在剩余刑期为5年零6个月的情况下就交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做法违法。
【答案解析】